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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1.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包括:确定披露标准;披露流程;披露职责;保密措施;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档案管理;违规时的责任追究机制等等。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2.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人员负责和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资料并公告聘任情况。
3.信息批露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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