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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发行股票的估值(三)

|0·2010-12-02 10:57:38浏览0 收藏0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询价

  参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下文简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一)询价对象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1.询价对象应当符合的条件:

  ⑴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受到刑事处罚;

  ⑵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⑶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⑷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⑸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被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2.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的条件:

  ⑴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⑵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2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⑶财务公司成立2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3.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

  4.中国证券业协会去除询价对象名单的情形:

  ⑴不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⑵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3次以上;

  ⑶未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例题2:询价分为( )。

  A.初步询价 B.再次询价 C.累计投标询价 D.逐步投标询价

  答案:AC

  例题3: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 )个月内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遵守本办法对询价对象的监管要求作出说明。

  A.1 B.2 C.3 D.6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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