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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审委会议
⑴一般要求: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
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被邀请到会的行业老师没有表决权。
⑵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规定。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达到出席会议的5名发审委委员同意,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只能表决一次。
⑶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规定。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3.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
例题11: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 )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A.6个月 B.10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答案:A
例题12: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 )名,同意票数达到( )票为通过。
A.5,3 B.5,4 C.7,5 D.7,4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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