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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一)

|0·2010-11-30 10:23:40浏览0 收藏0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1.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⑴申报:发行人按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⑵受理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⑶初审:

  ⑷预披露: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⑸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⑹决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2.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与主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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