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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首次发行股票条件(三)

|0·2010-11-25 10:42:17浏览0 收藏0

  4.财务与会计(10项):

  ⑴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⑵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⑶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⑹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常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④最近1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⑤最近1期末不存在弥补亏损。

  5.募集资金运用:(6项)

  ⑴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⑵金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规模和能力相适应。

  ⑶投资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⑷发行人董事会应对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

  ⑸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对独立性不利影响

  ⑹资金专项存储

  6.监管意见书

  ⑴证券公司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并上市申请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监管意见书是证券公司申请IPO上市的必备文件之一。申请监管意见书的证券公司应当提交有关的说明材料,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⑵说明材料:公司基本情况、公司财务指标及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情况、法人治理情况、其他需说明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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