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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首次发行股票条件(一)

|0·2010-11-25 10:41:17浏览0 收藏0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IPO)

  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一)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主体资格:(6项)

  ⑴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⑵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⑶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⑸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⑹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独立性::(7项)

  ⑴完整业务体系、独立经营能力

  ⑵资产完整

  ⑶人员独立

  ⑷财务独立: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⑸机构独立

  ⑹业务独立

  ⑺其他方面不得有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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