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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制度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
1.2008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的事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向中国证券会申请保荐机构的资格,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由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要求。
3.同次发行的政权,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有一家保荐机构承担。需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二)保荐业务规程
1.保荐业务管理:
⑴保荐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⑵保荐代表人。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并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定期检查。保存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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