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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
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 亿元人民币。其主要股东(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应具备下列条件:(特别重点,要逐条学习,特别是有数量要求的,应记忆)
主要股东应具备的条件:(8 项,P86—87)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2)注册资本不低于3 亿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4)持续经营3 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5)最近3 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7)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8)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 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要求: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上述第4 项至第8 项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具备下列条件:
(3)实缴资本不少于3 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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