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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荐工作规程
1、 保荐人不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情形:(1)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人股份超过7%;(3)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或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4)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2、 刊登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后,保荐人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另行聘请保荐人、保荐人被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的除外。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被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的,发行人应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人。另行聘请的保荐人承担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会计年度。
3、 发行人经辅导符合要求的,保荐人方可推荐其股票发行上市:(1)符合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2)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发行人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3)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4)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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