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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首次公开发行方式资料(3)

|0·2010-08-04 10:30:53浏览0 收藏0

  一、 股票发行中的其他发行方式(第一讲里就讲过了,注意全额预缴款包含的两种方式以及市值配售方式)

  我国股票发行历史上还采用过全额预缴款方式、储蓄存款挂钩方式、上网竞价和市值配售等方式。前两种股票发行方式属于网下发行方式,其中全额预缴款方式又包括“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两种方式。

  市值配售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个人根据其持有的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二、 超额配售选择权

  1、 前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 概念: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3、 实施:发行人计划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在发行前,主承销商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开立专门用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账户,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有效签字样本。

  4、 行使: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用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的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高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发行人获得发行此部分新股所募集的资金。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限额,即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应当不超过本次包销数额的15%。

  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银行,将应付给发行人的资金(如有)支付给发行人。

  5、 披露: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以下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情况:(1)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如未行使,应当说明原因。(2)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3)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总量。(4)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

  【例1】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的股份。

  A 不少于包销金额15% B 不超过包销金额15%

  C 不少于包销金额25% D 不超过包销金额25%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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