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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IPO的内核、推荐和承销商备案材料
1、 保荐人的内核和推荐
为规范保荐人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2001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各保荐人应按照该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内核和推荐,开展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业务。
2、 承销商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的要求:主承销商应当于证监会受理其股票发行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承销说明书、承销商承销资格证书复印件、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证券业协会可对证券经营机构担任某只股票发行的承销商资格提出否决意见。
备案材料应经主承销商承销业务内核小组统一进行合规性审核。
备案材料合规性审核的要点:(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2)承销费用收取要符合标准:包销佣金为包销总金额的1.5%-3%;代销佣金为实际售出股票总金额的0.5%-1.5%。(3)关于承销团各成员包销金额的规定: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30%,最高不超过3亿元;同时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60%。(4)承销团中的副主承销商数量要符合规定:承销金额在3亿元以上、承销团成员在10家以上可设2-3家副主承销商。
【例5】包销佣金为包销总金额的0.5%-1.5%。
【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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