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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二)

|0·2010-07-27 13:05:4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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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辅导的程序和重新辅导

  重新辅导的情形:辅导工作结束至保荐人推荐期间:(1)辅导工作结束至保荐人推荐期间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2)辅导工作结束至保荐人推荐期间发生主营业务变更;(3)辅导工作结束至保荐人推荐期间发生1/3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或者是,(4)辅导工作结束后3年内未有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应重新进行辅导的其他情形。

  【例2】辅导对象如发生()情况,需要重新进行辅导。

  A 辅导工作结束至保荐人推荐期间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B 辅导工作结束至保荐人推荐期间发生主营业务变更

  C 辅导工作结束至保荐人推荐期间发生1/3以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D 辅导工作结束后3年内未有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答案】ABD

  五、辅导工作的监管

  1、 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

  2、 监管形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主要采取登记备案监管的形式。

  辅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认定辅导工作不合格:发行人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隐患,而未在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中指明的;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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