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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上市公司机构的特别规定(3)

|0·2010-07-08 09:18:53浏览0 收藏0

  (三)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职责: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是高管,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四) 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 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六)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经理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四、 监事和监事会的特别规定

  1、 监事的特别义务:(1)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监事会的特别职权:(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2)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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