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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保荐业务资格
沪、深证交所都实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制度。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行新股和可转债上市,以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推荐。
保荐人应当为经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沪、深证交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恢复上市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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