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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资料:投资银行业务资格(一)

|0·2010-06-24 10:22:04浏览0 收藏0

  一、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

  (一) 保荐人的资格条件

  1、1亿或5亿的资本金要求:证券公司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2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未有效执行;最近24个月因违法违规被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

  1、 申请条件: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执业证书且符合下列要求,通过所任职的保荐人向证监会提出申请: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所任职保荐人出具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名的推荐函;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最近36个月未因违法违规被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或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证监会规定的其它要求。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监会将其从名单中去除:被注销或吊销执业证书;不具备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保荐人撤回推荐函;调离保荐人或其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因违法违规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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