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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拟担任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或国际协调人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重点内容,多选或综合分析题,出题角度同上)
(1)依照所在地法律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和股票承销业务;
(2)受到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3)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
(4)具有2年以上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的经验,且提出申请前2年内未中断在国际市场开展证券承销业务;
(5)最近2年财务状况的各项指标符合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的风险控制要求;
(6)拥有广泛的营业网络;
(7)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5年以上的证券业从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信誉;
(8)最近2年中没有因严重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9)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10)具有3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等。
注意:上述几项申请资格条件请注意区别把握,分别是境内注册内资股承销商、境内注册内资股主承销商、境内注册境内上市外资股承销商、境内注册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境外注册的外资证券经营机构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