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第 九 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制体系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基金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
第一节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
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
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在基金份额的募集过程中,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众投资者阐明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有关募集安排,投资者能据以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基金产品。
(二)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资本市场的基础是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相对于实质性审查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论是投资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买者自慎”,它可能性改变投资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增加对基金运作的公众监督,限制和阻止基金管理不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现实中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对称问题是指,信息没有完全公开,导致有的投资者利用有的人不知道信息,从而获得一些超额的收益。
(四)有利于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如果法规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规范,任由不充分、不及时、虚假的信息披露,会导致信息滥用。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披露的原则分为: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所谓实质性原则又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形式性原则包括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一)实质性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
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
4。及时性原则
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每6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
5。公平披露原则
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二)形式性原则
1。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则
易解性原则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3。易得性原则
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
例题:基金信息披露的实质性原则包括( )。
A。完整性原则
B。易得性原则
C。及时性原则
D。真实性原则
答案:ACD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为了防止信息误导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法律法规对于借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为名编制、传播虚假基金信息、恶意进行信息误导、诋毁同行或竞争对手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四项禁止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对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水平进行预测并不科学,应予以禁止。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
信息披露可分为:基金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
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信息披露。
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其中,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又合称基金定期报告。披露时间一般可以事先预见。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主要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当发生重大事件或市场上流传误导性信息,可能引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对外披露临时报告或澄清公告。基金临时信息的披露时间一般无法事先预见。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是不定期的披露,对重大影响事件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