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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义:指持有基金份额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
6、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机构
(二)基金管理人资格
1、有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
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其他 条件
(三)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其他职责。
禁止职责:(新内容)
1、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进行证券交易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概念:又称基金保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和保管基金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
(二)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1、净资产合资本充足率符合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区的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达到法定的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和风险管理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监会、银监会所贵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监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新)
1、被依法取消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聘
3、依法解散、或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持有人与管理人: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的关系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是相互制衡的关系
(三)持有人与托管人:委托与受托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