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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承销
定义:资产支持证券(ABS)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受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
2005年12月8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兼债券市场发行了首批资产支持证券。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者(5个)
(一)发起机构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1.定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2.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需要具备的条件:7项
3.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具有较高的同质性;
(2)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5.发起机构应当对所保留的风险计提资本。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6.资产支持证券不代表发起机构的负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二)受托机构
1.定义:特定目的的受托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承诺信贷而负责管理特定信托资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2.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的信托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3.受托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的职责:
4.受托机构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在新受托机构产生前,由中国银监会指定临时受托机构。
(三)信用增级机构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1.信用增级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
2.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和/ 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
(四)贷款的服务机构
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
(五)资金保管机构
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二、中国银监会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管理
(一)联合报送申请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应当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获得特定目的的信托机构资格的金融机构向中国银监会联合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和文件(11类)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计划书的主要内容
9.清仓回购条款等选择性或强制性的赎回或终止条款。
(三)受理与核准
5个工作日;3个月
三、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核准
(一)发行申请
(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编制要求
(三)受理与核准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
四、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一)余额管理
(二)信用评级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三)承销的组织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1.组建承销团: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
2.承销方式。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
3.承销机构的资格认定。承销机构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3)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4)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得的其他条件。
(四)其他相关事项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1.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应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名称有显著区别。
2.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予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3.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五、信息披露(11项)
1.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重大事件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方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六、会计处理规定
七、税收政策安排(规律)
(一)印花税政策
涉及ABS业务的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营业税政策
对受托结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去的的服务费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则不征收营业税。
(三)所得税政策
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信贷资产,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资产的政策规定处理。
(四)其他
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募集、设立及管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该计划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不超过基础资产预期收益金额的收益权,收益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预期支付额来自该基础资产的收益权所产生的现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