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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2009年版证券发行与承销讲义第九章(8)

|0·2009-12-22 14:25:52浏览0 收藏0

  第五节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一、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概念及其发行的基本要求

  (一)概念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要求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经保荐人保健,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1.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满足的条件:

  ⑴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⑵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⑶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⑷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⑸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⑹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⑺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⑻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2.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具备的条件:

  ⑴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⑵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⑶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1.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6年。

  2.定价。面值每张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3.赎回与回售。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换股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股东。

  4.股票的交换期。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5.股票交换的价格及其调整与修正。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6.担保安排。

  7.评级。信用评级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三、操作程序及其他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转自环 球 网校edu24ol.com

  1.发行程序、申请文件目录及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2.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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