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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国家法律
我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
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比如《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四、信息披露自律性规则
在证券交易所的基金上市的基金信息披露应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如自2004年12月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自2006年2月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
第三节 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他们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10条)
第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
第二: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三: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的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四: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
第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申购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第六: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第七: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备案。
第八: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券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九: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第二:对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复核。
第三: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作出声明。
第四:当其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各地方监管局备案。
第五: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提前30日内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公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他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体现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义务。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时候,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此时,该类持有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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