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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复习资料:董事的资格和产生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1、董事的资格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的任免机制。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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