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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格考试资料-证券投资基金(十)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 十 章 基金监管


    第一节 基金监管概述

  一、基金监管的含义与作用

  基金监管是指监管部门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基金市场参与者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二、基金监管的目标

  基金监管的目标是一切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

  证券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风险。这三个目标同样适用于基金监管。

  我国基金监管的目标包括: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基金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投资者是市场的支撑者,保护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我国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

  (二)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三)降低系统风险

  (四)推动基金业的规范发展

  三、基金监管的原则:5条

  (一)依法监管原则

  (二)“三公”原则

  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基金市场。

  例题1.基金监管中要求市场不存在歧视,参与市场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这是指基金监管中( )原则。
  A.依法监管原则      B.公开原则
  C.公平原则        D.公正原则
  答案:C

  公开原则要求基金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平原则是指市场不存在歧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公正原则要求监管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三)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国家对于基金市场的监管是市场的保证,而基金从业者的自律是市场基础。

  (四)监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原则

  处理好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益之间的关系,应做到市场能自身调节的,不监管;必须监管的,应当在保证监管效益的前提下做到监管成本最小。

  (五)审慎监管原则

  主要是针对基金管理公司清偿能力的监管。

  例题2:下列属于基金监管原则的是( )。
  A.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B.依法监管原则
  C.监管的连续性和有效原则 
  D.审慎性原则
  答案:ABCD

  四、基金监管法规体系

  基金监管的法规体系是基金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还有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节 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一、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

  (一)基金监管部的职能及对基金市场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涉及基金行业的重大政策研究,草拟或制定基金行业的监管规则,对有关基金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全面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行及基金代销机构的监管,对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指导、组织和协调地方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对基金的日常监管,指导、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对日常监管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基金监管部主要是通过市场准入监管与日常持续监管两种方式实现基金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指对基金从业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核,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从源头上控制整个行业运作风险、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日常持续监管方式主要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非现场检查就是通过报备制度,由基金从业向中国证监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各种书面报告,基金监管部通过审阅并分析这些报告材料进行监管。现场检查主要侧重于对从业机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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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监管局对基金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监管局主要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监管职责:8点 P186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2002年12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成立。

  (一)基金业委员会的职责与作用

  (二)自律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自律管理的核心内容是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诚信建设和后续培训。
  
  三、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管理 

  (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管理

  证券交易所通过制定的规则,对基金当事人实行自律管理。

  (二)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监控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买卖基金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另一方面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
 
    第三节 基金服务机构监管

  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它们是基金市场的主要服务提供商,因此也是基金监管的重点机构。
  
  一、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

  主要包括以下四类: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核、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和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采取的审查方式包括:

  第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采取老师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2.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

  3.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4.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2006年5月,《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1)在股权出让或受让方面,法规要求:

  第一,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

  第二,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2)在持股目的方面,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3)当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法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有关各方应遵循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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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基金公司的治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

  1.公司治理监管

  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监管主要包括:(主要掌握)

  (4)监督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在审议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报和年报等事项时,是否经2/3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7)监督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2.内部控制监管

  3.经营运作(新增)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8月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公司每月按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可不再提取。

  例题3: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 )年的机构,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C

  例题4:2006年8月份,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计析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公司每月要按照,不低于收入的(  )计提风险准备金。
  A.1%
  B.2%
  C.3%
  D.5%
  答案:D
  
  二、基金托管银行监管

  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主要也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

  基金托管人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

  目前,我国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和兴业银行12家银行。

  (二)日常监管  

  商业银行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其日常基金托管业务活动主要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1.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督:

  (1)在监督基金投资运作中,是否在基金托管协议中事先与基金管理公司订明相关权责,是否建立并及时维护相关监督系统,是否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提醒基金管理公司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在办理基金的清算交割事宜中,是否能保证清算的及时高效,同时又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独立。

  (3)在复核、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时,是否科学评估基金采取的估值方法,是否及时与基金管理公司核对净值,在发现估值方法不能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时,是否采取必要的手段。

  (4)在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中,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业务,是否在基金年度报告中的托管人报告中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

  2.对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
  
  三、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代销机构市场准入监管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资格申请(新增)

  1.商业银行
  2.证券公司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4.专业基金销售机构
  1.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条件(主要掌握):

  (3)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3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8)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2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2.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条件(主要掌握):

  (2)最近2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条件(主要掌握):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2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4)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4.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条件(主要掌握):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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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准入监管

  从开放式基金实践的情况来看,目前具备办理开放式基金登记业务资格的机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是目前大多数开放式基金采用的模式。基金管理公司的该项业务资格无须另外批准。

  (三)对基金代销机构、登记机构的日常监管

  例题5:

  判断正误:封闭式基金的登记业务全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答案:正确
  
    第四节 基金运作监管

  一、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是基金运作的首要业务环节。各国的方式不同,主要分为核准制与注册制。在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实行的是注册制,即强调充分披露信息的前提下,对基金募集申请不作实质性审查。

  注册制要求比较低,核准制还要经过更多的复杂手续。

  我国采取核准制。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首先,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其次,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三,组织老师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对基金产品设计有较大创新的,中国证监会将优先安排基金老师评审会评审和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

  第四,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最后,办理基金备案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基金募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会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应当检查基金募集期间基金销售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并自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日起10日内编制专项报告,予以存档备查。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

  各国基金市场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表明,信息披露是基金市场建立和发展的基础,信息披露制度是基金市场管理制度的基石。

  (一)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

  目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及其各地方监管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则主要负责监管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和目标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是以制度形式保证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最终实现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规范
  主要是依法监管
  2.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3.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
  4.信息披露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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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监管(整个第四部分为重点)

  (一)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管

  1.投资范围的规定:

  (1)股票基金:60%投资股票;债券基金:80%投资债券。

  (2)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债、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国内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3)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4)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面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例题6:
  判断正误:我国基金投资法规定,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答案:正确。

  2.基金投资比例的确定

  (1)如果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主要掌握):第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第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能够超过该证券的10%。

  (3)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5)单只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单只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合计规模的10%;单只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单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单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3%。

  (7)单只基金持有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该基金买卖的年成交量的30%(纯债券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投资比例在基金资产总值20%以内的债券基金除外)。

  3.对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规定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业市场中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净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投资限制方面的规定 (主要掌握)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相关规定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4)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的净值的4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净值的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

  (9)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的资产净值的10%。

  (10)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过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等金融工具。

  (二)基金投资制度监管

  在投资管理方面,强调研究部门应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三)基金交易行为监管

  首先,通过托管银行实现对基金投资的监管。
  其次,通过交易所实现对基金交易折实时监控。

    第五节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运行和投资管理的决策与执行过程上,始终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

  一、加强对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的重要性
  
  二、对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

  管理手段包括:资格考试、注册制度、持续教育计划和建立高级管理人员档案等。

  高管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高管人员的选任、改任应报经中国监会审核。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也要向证监 会报告。

  1.《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5条 P209

  2.独立董事还应当条件:

  (1)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3)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以任职。
  
  三、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七点)
  
  四、对基金管理公司监督长的监督管理(新增)

  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根据法规规定,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一)职责(掌握)
  (二)职业素质和行为规范
  督察长不得有的行为
  1.不能擅离职守;
  2.不能无故不履行职责;

  五、监管手段

  (一)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单位以及监管部门的考核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督察长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可建议公司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二)督察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四)中国证监会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职务
  (五)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在离任审计或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或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六)违法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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