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文件应分别报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发行人还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发行人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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