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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知识点:IPO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1.总则:适用在境内创业板IPO的股票。
2.发行条件
受理: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决定: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5月13日修订)。
设立: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发审委是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的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
4.发审委的构成和职责
发审委的组成:
(1)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老师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创业板35名,证监会5名。主板、创业板和并购重组委员不得互相兼任。
(2)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3)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第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4)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第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第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第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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