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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
证监会高度重视证券期货立法体制机制建设,早在2003年就印发了《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试行之后,于2008年制定了《规定》。此后,证监会又先后印发了《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关于进一步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制定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实施至今十余年来,《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在近几年进行了修改。同时,资本市场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对相关规章制定修改等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证监会落实《立法法》《条例》相关规定,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资本市场立法工作特点,开展了对《规定》的修订完善,并于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改,除将原来的“起草与审查”一章分为“起草”和“审查”两章外,保持了原有框架结构。在条文上,由原来的40条增至41条,主要修改28条,增加5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如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经批准,对临时补加规章立项进行规范等。二是按照《条例》要求修改补充新的规定。如强调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向社会公布;起草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必要时进行听证;法制机构审查规章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制机构应当组织进行论证研究等。三是结合实践经验,改进我会立法程序机制。如规定重要的或者综合性的规章,可以由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共同负责起草;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至规章层面;明确法制机构在规章审查中的职责,进一步丰富审查措施手段等。
《规定》作为“规章”中的“规章”,对证券期货规章的立改废释程序进行了系统的修改与完善,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的施行,有助于深入贯彻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原则要求,进一步规范规章制定修改等立法活动,保障规章起草、审查质量,提高证券期货规章立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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