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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讲义汇总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二节证券二级市场
六、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熟悉)
1.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该犯罪主体是单位。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立案追诉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②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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