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第一节讲义: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认定

环球网校·2019-12-24 09:31:39浏览31 收藏3
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发布“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第一节讲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认定和法律责任”的新闻,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相关复习资料,仅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本文内容如下:

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讲义汇总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认定和法律责任(掌握)

1.立案追诉标准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

(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行政责任

(1)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3.刑事责任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元以上20以下罚金。

4.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

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包括:①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②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③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④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⑤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⑥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5.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1)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2)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3)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4)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政责任具体承担方式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第一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得知,待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相关公告后,届时环球网校会通过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通知考生报名2020年第一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现在赶紧预约上吧。

以上内容为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第一节讲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认定和法律责任,更多资料请点击文章下方“免费下载”学习。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