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第一节讲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

环球网校·2019-12-24 09:30:56浏览29 收藏14
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发布“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第一节讲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新闻,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相关复习资料,仅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本文内容如下:

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讲义汇总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

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掌握)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或者变形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2.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户以上的;③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3.法律责任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二)集资诈骗罪

1.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手段实施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立案追诉标准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

3.法律责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第一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得知,待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相关公告后,届时环球网校会通过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通知考生报名2020年第一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现在赶紧预约上吧。

以上内容为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第一节讲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更多资料请点击文章下方“免费下载”学习。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