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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讲义汇总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
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熟悉)
1.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2.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若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则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改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证券法》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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