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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讲义汇总
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六节证券资产管理
七、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熟悉)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2、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3、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4、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停止职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暂停集合或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签订新的集合或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证券自律组织应当根据规定及所附指引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的尽职调查、风险控制等环节实施自律管理。
(三)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1、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2、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管理的证券账户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人等措施。
3、托管人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法联合作出取消其托管人资格的决定。
4、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1、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要求合格境内投资者、托管人提供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活动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2、合格境内投资者运用基金、集合计划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人等措施。
3、托管人违法、违规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作出限制其托管业务的决定。合格境内投资者、托管人等违反《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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