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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讲义汇总
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四节证券承销与保荐
六、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
(一)违反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述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2)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项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①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②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③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的行为。④向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⑤未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⑥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⑦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⑧未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⑨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3)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构成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①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的行为。②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③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发行人、承销机构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第(1)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第(1)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4)承销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第(1)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5)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承销或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第(1)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6)承销机构在承销公司债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承销机构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①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②从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③从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④未按《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披露有关。⑤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公司债券,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⑥未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⑦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7)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第(1)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①从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②从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③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8)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第(1)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9)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第(1)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10)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东有限责任,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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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企业债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2)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5%以下的罚款。
(3)超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4)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5)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6)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7)上述(1)~(6)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地方审批机关违反规定,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
(9)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违反金融债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①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擅自发行金融债券;②超规模发行金融债券;③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误导投资者;④未按规定报送文件或披露信息;⑤其他违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行为。
(2)承销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①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②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③其他违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行为。
(3)托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①挪用托管客户金融债券;②债券登记错误或遗失;③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④其他违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行为。
(4)注册会计师、律师、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①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②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③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④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⑤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⑥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⑦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⑧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⑨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违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①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③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④对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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