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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第一节讲义: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环球网校·2019-12-16 10:02:45浏览55 收藏27
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发布“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第一节讲义: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的新闻,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相关复习资料,仅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本文内容如下:

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讲义汇总

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一节证券经纪

五、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熟悉)

(1)证券营业部及证券从业人员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以及自律规则、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证券公司年度合规报告中,应当包括证券经纪业务合规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内部责任追究等有关内容。

(2)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违反《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核准新业务、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并记入其诚信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对其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其诚信档案。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参加强制培训、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等自律管理措施并记入其诚信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对其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注销执业证书等纪律处分并记入其诚信档案。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则的开户代理机构及其网点,本公司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自律管理措施,并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公司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户代理机构或网点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终止开户代理机构或网点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提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2020年第一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得知,待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相关公告后,届时环球网校会通过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通知考生报名2020年第一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现在赶紧预约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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