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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讲义汇总
第二章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二、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的规定(掌握)
(一)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禁止性行为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1)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2)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3)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4)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5)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6)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经营机构业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误导或欺骗投资者,从而影响填写结果。
(二)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应告知的信息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6)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在充分履行以上披露和告知义务后,应当提醒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经营机构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保证,投资者在参考经营机构给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基础上,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三)经营机构需进行现场录音录像留痕的要求
在以下四种情形,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的,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①普通投资者申请转为专业投资者。②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③经营机构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意见。④向普通投资者履行信息告知义务。
(四)对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监管措施
(1)经营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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