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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第三节讲义: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

环球网校·2019-12-12 09:18:31浏览109 收藏10
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发布“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第三节讲义: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的一般规定”的新闻,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相关复习资料,仅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本文内容如下:

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讲义汇总

第二章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一、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的一般规定(掌握)

(一)证券经营机构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原则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了解的投资者信息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1)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3)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4)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诚信记录。

(7)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9)其他必要信息。

(三)普通投资者享有特别保护的规定

1.信息告知

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面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投资服务时应当确保所告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普通投资者进行介绍,帮助普通投资者理解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投资标的和结构、收益以及风险特征等,以帮助普通投资者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2.风险警示

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进行更为充分的风险警示,包括为普通投资者提供风险揭示材料,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时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在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的,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等。

3.适当性匹配

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针对普通投资者及其选择的产品或服务提供明确具体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进行留痕。

(四)专业投资者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①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②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③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①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②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上述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第(1)~(3)项属于第一类专业投资者,符合(4)~(5)项条件之一的是第二类专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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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链接】由普通投资者转化的专业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亦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投资者须主动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情况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慎评估,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展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审核结果及理由。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五)确定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经营机构在了解客户信息之后,可以通过请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状况,具体包含收入来源、用于投资资产占家庭总资产比例、债务状况以及可用于投资的资产规模等。

(2)投资知识,包括金融相关学历情况、工作经历以及相关资格证书等。

(3)投资经验,包括投资金融产品情况、交易频率以及投资时间等。

(4)投资目标,包括拟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

(5)风险偏好,包括可承受的投资损失以及投资回报的用途等。

(6)其他信息,包括投资者的年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学历以及本人及配偶的就业状况等。

除以上述列举六项主要因素外,经营机构可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及投资者的特殊情况,调整和补充具体评估指标。经过评估,经营机构可将普通投资者按照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C1、C2、C3、C4、C5五个等级。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评估是一个持续性的工作,经营机构应当定期或在得知投资者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时及时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最新的评估结果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提供适当的服务。

(六)划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募集方式、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等。

(七)经营机构在投资者坚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承受能力的产品时的职责

(1)确认投资者是否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业务人员应当拒绝向其销售或提供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

(2)书面形式进行特别风险警示: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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