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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第一节讲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

环球网校·2019-12-11 14:16:04浏览279 收藏27
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发布“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第一节讲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新闻,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相关复习资料,仅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本文内容如下:

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讲义汇总

第二章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一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

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熟悉)

(一)基本要求

1.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2.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证券公司治理结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科学的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运作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以及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3.《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对证券公司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机制提出了以下方面的基本要求:(13条)

(1)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健全证券公司行为准则和员工道德规范,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

(2)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及客户托管的证券等行为,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

(3)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确保净资本符合有关监管指标的要求。

(4)加强法人统一管理,建立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明确界定部门、分支机构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经营管理职能。证券公司业务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5)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经纪、自营、受托投资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相对独立。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电脑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

(6)不断完善业务、财务、人力资源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自身实际加强业务运作的后台管理,完善集中清算、集中核算、客户资料集中管理等制度。提高实时预警、监控、防范风险的能力。

(7)建立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完整体系,运用包括敏感性分析在内的多种手段,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化解方法。

(8)建立健全包括授权管理、岗位职责、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在内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经纪、自营、投资银行、受托投资管理、研究咨询以及创新业务等制定统一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针对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和风险性质,制定明确的控制措施。

(9)大力加强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的风险控制,建立自有资金运用的决策、审核、批准、监控相分离的管理体系,加强资金额度控制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控,对资金异常变动和大额资金存取等行为重点监控。建立畅通、高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内部员工和客户的信息反馈机制,确保信息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及监督检查部门及时了解证券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投诉、可疑事件和内控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10)真实、全面、及时地记载各项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建立完备的业务台账系统,并通过业务台账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交叉印证,防止出现账外经营、账目不清等问题。

(11)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对合同、票据、印章、密押等的管理。重要合同和票据有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专门措施。证券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电子印鉴等的保管、审批、使用等应适当分离、相互牵制。

(12)加强对各类档案包括各种会议记录与决议、经营协议、客户资料、交易记录、凭证账表、投诉与纠纷处理记录以及各类法规、制度等档案的妥善保管和分类管理。

(13)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和预案。

4.内部控制的组织结构要求

(1)建立重要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第一道防线,并加强对单人单岗业务的监控。与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合同、印章等直接接触的岗位和涉及信息系统安全的岗位,应当实行双人负责制。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监督的第二道防线。不同部门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相容职务应适当分离。

(3)建立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项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岗位全面实施监控、检查和反馈的第三道防线。

(二)证券公司各类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经纪业务内部控制

(1)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应重点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

(2)证券公司应加强经纪业务整体规划,加强营业网点布局、规模、选址以及软、硬件技术标准(含升级)等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应制定统一完善的经纪业务标准化服务规程、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

(3)证券公司应制定标准化的开户文本格式,制定统一的开户程序,要求所属证券营业部按照程序认真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关注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4)证券公司应建立对录入证券交易系统的客户资料等内容的复核和保密机制;应妥善保管客户开户、交易及其他资料,杜绝非法修改客户资料;应完善客户查询、咨询和投诉处理等制度,确保客户能够及时获知其账户、资金、交易、清算等方面的完整信息。

(5)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所属证券营业部与客户签订代理交易协议,协议中除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提示外,还应列示营业部可从事的合法业务范围及证券公司授权的业务内容,向客户明示证券公司禁止营业部从事的业务内容。

(6)证券公司应针对账户管理、资金存取及划转、委托与撤单、清算交割、指定交易及转托管、查询及咨询等业务环节存在的风险,制定操作程序和具体控制措施。

(7)证券公司对开户、资金存取及划转、接受委托、清算交割等重要岗位应适当分离,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严格分开运作、分开管理。

(8)证券公司应在证券营业部采用统一的柜面交易系统,并加强对柜面交易系统的风险评估,严防通过修改柜面交易系统的功能及数据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证券公司应采取严密的系统安全措施,严格的授权进入及记录制度,并开启系统的审计留痕功能。

(9)证券公司应当实行法人集中清算制度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管理制度,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防范结算风险。

(10)证券公司应建立对托管证券等的登记程序与独立监控机制,严防发生挪用客户托管的证券等进行抵押、回购或卖空交易及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11)证券公司应通过身份认证、证件审核、密码管理、指令记录等措施,加强对交易清算系统的管理,确保交易清算系统的安全。

(12)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经纪业务的实时监控系统。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部门或其他独立部门负责对证券营业部资金划转、证券转移、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异常资金流转、异常证券转移、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实时预警。

(13)证券公司应定期、不定期地对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财务系统和清算系统进行检查,加强交易信息与财务信息、清算信息的核对,确保相关信息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提供的信息相符。

(14)证券公司应建立交易数据安全备份制度,对交易数据采取多介质备份与异地备份相结合的数据备份方式,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

(15)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应采取有效的身份认证及访问控制措施,网上交易系统应详细记录客户的网上交易和查询过程。加强交易方身份识别,并对访问权限进行控制,确保交易的安全、可靠。

(16)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应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等措施保障网络安全,采用高强加密等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客户数据被窃取、篡改。

(17)证券公司对于网络中断、委托中断、客户数据丢失、银证转账故障、交易服务器故障以及出现供电中断、火灾、抢劫等紧急情况,应制定和定期修订灾难恢复和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演习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故障和危机。

(18)证券公司应建立投资者教育与信息沟通机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加强与投资者信息沟通。

(19)证券公司应建立交易清算差错的处理程序和审批制度,建立重大交易差错的报告制度,明确交易清算差错的纠纷处理,防止出现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差错等情况。差错处理应留审计痕迹。

(20)证券公司应建立由相对独立人员对重点客户进行定期回访的制度。

2.自营业务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超越授权、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具体而言,自营业务方面,证券公司应当:

(1)建立健全自营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加强对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等的决策管理。

(2)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3)建立健全自营业务的授权体系,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4)自营业务的研究策划、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交易记录、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应相对分离;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研究报告、风险评估及决策记录。

(5)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自营账户应由独立于自营业务的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自营账户审批和稽核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变相自营、账外自营、出借账户等风险;防止自营业务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混合操作。

(6)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加强电子交易数据的保存和备份管理,确保自营交易清算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确保自背部门和会计核算部门对自营浮动盈亏进行恰当的记录和报告。

(7)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部门货或其他独立监控部门负责对证券持仓、盈亏状况、风险状况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并定期对自营业务进行压力测试,确保自营业务各项风险指标符合监管指标的要求并控制在证券公司承受范围内。

(8)加强对参与投资决策和交易活动人员的监察,通过定期述职和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提高其自律意识,防止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9)确保自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3.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

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进行内部控制时,应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杜绝虚假承销行为。组织体系方面,证券公司应当构建清晰、合理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三道内部控制防线:

(1)项目组、业务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项目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开展执业活动,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确保其规范执业。

(2)质量控制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应当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3)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或机构为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应当通过介人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的整体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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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在建立健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内部控制体制机制时,应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保本保底所导致的风险。

(1)由要托投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独立决策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2)针对业务受理、投资运作、资金清算、财务核算等环节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控制措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3)对委托人的资信状况、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偏好等进行了解,并关注委托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4)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规范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公平对待委托人。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中不得有承诺收益条款。

(5)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严格合同审批程序。证券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权限内管理受托资产,严格控制风险。

(6)封闭运作、专户管理受托资产,确保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的分户管理、独立运作,确保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证券公司应创造条件积极引人有资质的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受托资产。

(7)建立规范的风险预警机制,由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或风险控制部门监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价。

(8)加强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合同、交易、投诉处理等档案资料的集中管理,确保对浮动盈亏进行恰当的记录,并向委托人及时提供受托资产估值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9)制定明确、详细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合同到期后,编制的结算报告应由委托人进行确认,必要时由中介机构或无管人审核。

(10)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规模。

5.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在对研究咨询业务进行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应重点防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以及利益冲突等的风险。

(1)加强研究咨询业务的统一管理,完善研究咨询业务规范和人员管理制度,制定适当的执业回避、信息披露和隔离墙等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2)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及时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与客户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客户咨询和投诉。

(3)通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建立健全研究咨询部门与投资银行、自背等部门之间的隔离墙制度;对跨隔离墙的人员、业务务应有完整记录,并采取静默期等措施;对跨越隔离墙的业务、人员应实行重点监控。

(4)加强对各营业场所“工作室”(包括网上工作室)和集会性投资咨询活动的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人员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资格,确保相关活动已履行报备手续,确保证券公司所辖营业场所没有非法投资咨询活动。

(5)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的管理和执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确保不存在人员兼职和挂靠,对执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包括离开咨询岗位)手续。

(6)建立健全研究咨询业务档案和客户服务档案,包括客户服务记录、对公众荐股记录、研究报告及公开发表的研究咨询文章等,履行相关资料的备案义务。

(7)建立健全研究对象覆盖、信息收集、调研、证券研究报告制作、质量控制、合规审查、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以及相关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流程管理和内部控制。

(8)建立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明确管理流程、披露事项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9)建立合理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以维护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独立性。

6.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内部控制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1)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2)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3)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并履行相应的信息告知和风险揭示义务。

(4)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并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费用收取安排。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

(5)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人独立实施;建立客户投诉处理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6)规范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7)对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业务档案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三)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规定

证券公司对业务创新应重点防范违法违规、规模失控、决策失误等风险,始终坚持合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加强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创新时,应当建立相关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1)建立完整的业务创新工作程序,严格内部审批程序,对可行性研究、产品或业务设计、风险管理、运作与实施方案等作出明确要求,并经董事会批准。

(2)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及时与中国证监会沟通,履行创新业务的报备(报批)程序。

(3)对创新业务设计科学合理的流程,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及相应财务核算、资金管理办法。

(4)注重业务创新的过程控制,及时纠正偏离目标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针对新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需满足的条件和公司内部审批路径。新业务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证券公司应充分了解新业务模式,并评估公司是否有相应的人员、系统及资本开展该项业务、董事会、经理层、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充分了解新业务的运作模式,估值模型及风险管理的基本假设、各主要风险以及压力情景下的潜在损失。

(四)监督、检查与评价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与评价机制,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证券公司应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等各层级的内部控制职责。

(1)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证券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并形成相应的专门报告。董事会应对中国证监会、外部审计机构和证委公司监督检在部门等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研究并督促落实。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证券公司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实施必要的检查,督促董事会、经理人员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并对督促检查不力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3)经理人员负责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对内部控制不力及不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等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公司应有高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检在与评价工作。该高级管理人员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可列席证券公司任何会议。负责监督检查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业务部门。

(4)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具体作业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价,并接受证券公司上级管理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

(5)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证券公司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并及时加以纠正。相关人员应对违反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承担首要责任。

证券公司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或岗位,独立履行合规检查、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等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并敦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监督检查部门对证券公司董事会负责。

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常规稽核、非常规稽核,并将检在结果报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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