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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六节讲义:期货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

环球网校·2019-12-10 19:02:49浏览45 收藏22
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整理发布“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6节讲义:期货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的新闻,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相关复习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本文内容如下:

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讲义汇总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六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五、期货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熟悉)

1.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需要履行的职责包括:

(1)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2)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5)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知识链接】其他职责

(1)国家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客户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以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

(1)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7)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3.安全存管监控制度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客户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以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4.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做出规定;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知识链接1】行政监管措施

(1)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①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②停止批准新增业务。③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④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⑤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⑥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⑦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2)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①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②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3)期货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

在股东按照前款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4)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5)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

(6)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知识链接2】受监管主体的义务

(1)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业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必要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报送相关资料。

(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3)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等市场相关参与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守期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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