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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
二、法规总则
适用范围: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二是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三是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三、证券发行
1.发行证券:证券发行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够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公开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3.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程序和规则: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5.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股东大会决议;
(4)招股说明书;
(5)财务会计报告;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7.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程序和规则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8.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9.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5)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证券承销业务、承销协议
1.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a.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b.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2.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8)承销团和主承销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3.代销制度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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