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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每日一练(7月12日)

环球网校·2019-07-16 16:02:34浏览53 收藏21
摘要 2019年证券从业备考已经拉开帷幕,大家已经开始了认真的备考。环球网校精心准备了每日一练,来小试身手。更多证券从业相关资讯可以持续关注环球网校官方网站。

编辑推荐:2019年7月份-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每日一练汇总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股东亦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如果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可采取以下()措施

A.股东有权为公司的利益以公司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股东必须先提起仲裁,再提起诉讼

C.股东必须先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再提起诉讼

D.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A是B的全资子公司,A采购一批生产物资,尚未付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付款责任由A承担,B承担连带责任

B.付款责任由A独立承担

C.付款责任由B承担,A承担连带责任

D.付款责任由B独立承担

环球网校小编友情提示:环球网校证券从业资格频道为考生整理2019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每日一练(7月12日),请持续关注!海量资料免费送,点击下方按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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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D

解析: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答案:B

解析: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付款责任由A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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