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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证监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1.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2.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 3 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有刑、罚】,其效力期限为 5 年。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诚信状况评估和检查制度,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进行日常管理。
诚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
(三)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期限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3 年至 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5 年至 10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诚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违法违规、特别严重、犯罪】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诚信信息 |
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
基本信息 |
长期有效 |
奖励信息 |
3 年 |
处罚处分信息 |
3 年 注: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 5年。 |
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
—— |
公开信息 |
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公开诚信信息。 |
有限公开信息 |
从业人员可登陆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诚信信息。 其他机构、个人可持查询申请书(注明查询原因、用途)、本机构、本人及查询对象的身份证明文件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查询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
(2)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6)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 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 3次以上,或者 5 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7)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