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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IPO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1.总则:适用在境内创业板IPO的股票。
2.发行条件
| 主板 | 创业板 | ||
| 依法设立、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 依法设立、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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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
最近2年连续盈利,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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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
|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
3.发行程序(主板上市申请的核准程序,创业板与主板基本一致)
申报、受理、初审、预披露、发审委审核、决定
1)申报:发行人按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2)受理: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初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文件初审。
4)预披露: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5)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6)决定: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4.信息披露
5.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5月13日修订)。设立: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发审委是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的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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