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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保留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职能之外,还授予证券交易所以下监管权力:
(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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