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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
(2)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5)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6)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人不少于1600万元。
(7)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8)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条件
按照《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4)不超过60周岁。
(5)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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