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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专程赴上海高院学习调研、座谈交流上海金融法院相关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黄红元,上海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云,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盛勇强,党组成员、上海二中院院长郭伟清等同志参加了座谈交流。双方立足于上海金融法院的职能定位,围绕证券期货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执法提出的司法专门化问题,就加强工作配合支持,不断完善金融审判体制机制,建设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相适应的世界一流金融法院的实施路径和工作举措,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
刘晓云院长等上海高院领导,详细介绍了上海金融法院设立的背景情况和工作进展,对证监会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上海各级法院依法审理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给予的帮助和支持表示感谢,并希望双方进一步加强合作,在上海金融法院建设和相关金融专业审判工作中相互支持,共同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黄炜同志表示,我们这次专门来上海高院学习交流,目的是落实周强院长前不久听取证监会相关工作汇报提出的工作要求,主动对接、做好服务,并希望上海金融法院将来能充分发挥专门法院的优势作用,进一步支持证券期货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执法工作。他指出,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是党中央从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改革决策,对于增强中国国际金融交易规则的话语权、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在全球金融市场的竞争力,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监会党委高度重视上海金融法院建设,第一时间专门研究,要求充分利用这一政策优势,发挥好合力作用,切实解决好长期以来制约证券期货市场纠纷案件处理的体制机制问题,推动形成证券期货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执法的专门化司法保障。
黄炜同志指出,上海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心,金融机构集聚,金融交易活跃。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壮大过程中,上海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新型的证券期货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为惩处市场违法行为、防范处置市场风险、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上海法院审理的多数案件具有厘定市场规则、界定行为边界的标杆示范意义。我们在工作实践中深刻体会到,证券期货交易方式的复杂性、交易关系的涉众性、交易市场的统一性、交易风险的传导性等特点,反映出调整证券期货交易关系不同于调整一般经济关系的特殊要求,通过专门化司法职能配置和司法职权运行安排,更有利于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目标和效果。
座谈交流中,双方结合证券期货市场的规律和特点,围绕证券期货案件纠纷处理面临的实际问题,就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专门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可行路径进行了深入交流和讨论:一是在案件专属管辖方面,研究探索通过指定管辖方式,将部分案件集中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比如:交易行为发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能源交易中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无先例的新型民商事案件等。二是在专门诉讼机制方面,针对证券期货市场多对多交易、涉众性强的特点,为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侵权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比如:支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公益性机构,开展支持诉讼;研究借鉴境外经验,建立示范判决机制等。三是在审判专业能力建设方面,探索建立合作交流机制,依托审判老师辅助制度,通过共同开展教育培训、人员交流、课题研究等方式,不断提升证券监管和司法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黄炜同志一行还考察了上海高院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情况,对上海高院信息化建设取得的成效予以高度评价,并表示将积极借鉴、学习上海高院的经验,加快推进证监会监管执法科技化建设。证监会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负责同志,以及证监会系统在沪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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