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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市场体系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主板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2.债券型上市公司必须符合的条件: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二、证券市场主体
1.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设立规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5亿元。
2.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3.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
4.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具备的条件: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5.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条件: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本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6.资产评估机构申请条件: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7.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8.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9.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三、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的财务指标应满足的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债券
1.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规模要求: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只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2.证券公司债券的条款设计:公开发行的债券每份面值为100元;定向发行的债券应当采用记账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份面值为50万元,每一合格投资者认购的债券不得低于面值100万元。
五、证券投资基金与衍生工具
1.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其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3.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3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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