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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开展的场外衍生品业务,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防范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业务的市场风险,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根据《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自律规则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是指场外衍生品专业交易商(以下简称“专业交易商”)在报价系统创设的对场外衍生品交易相关交易要素进行明确约定的格式协议或合约。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为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专业交易商可以在报价系统创设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品种,对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进行做市,向其他参与人进行格式化合约的双边报价和回应询价,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
关于专业交易商的准入标准、资格申请、业务规则、退出机制等具体要求,由中证报价另行规定。
第四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五条 进行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的参与人应当获得投资类权限。
第六条 中证报价对在报价系统开展的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中证报价可以授权相关机构对在报价系统开展的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业务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
第七条 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品种根据合约标的、结构类型等进行划分,由报价系统为合约品种分配合约品种代码。
第八条 专业交易商可以选择股票、债券、基金、指数、期货、信用、大宗商品等作为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品种的标的物。
第九条 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应当确定该合约品种交易所需完备的合约要素。合约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合约名称、合约标的、格式化合约品种代码、格式化合约编码、合约类型、到期月份、交易价格等。
第十条 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品种由专业交易商申请创设。
专业交易商向中证报价申请创设新的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品种,应当向中证报价提交以下材料:
(一)场外衍生品合约品种申请表;
(二)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品种的格式合同条款及合约说明书;
(三)相关协议以及声明;
(四)交易与清算安排;
(五)交易需求分析;
(六)对该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品种的风险控制安排;
(七)关于合约风险特征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的说明;
(八)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文件。
中证报价应当在收到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品种创设申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申请创设合约品种的专业交易商告知确认结果。专业交易商创设的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品种经中证报价确认后,由报价系统分配合约品种代码并发布上线。
第十一条 中证报价可以根据场外衍生品市场需求、在线交易状况等情况,下线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品种。
参与人在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品种下线前,选择该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品种报价并交易,且合约未到期的,该合约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采用现金或实物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 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的交易时间在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品种创设时确定。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
第十四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应当签署中证报价发布的格式化合约品种的相关协议、声明。
第十五条 参与人进行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应当开立场外衍生品专用的资金结算账户、头寸账户。资金结算账户用于格式化合约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收、保证金的缴纳等;头寸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的交易和持仓。
第十六条 参与人进行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前,应当按照中证报价规定,及时将交易所需资金存入相应的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 专业交易商应当根据做市协议约定的做市要求向全部参与人或部分参与人发布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
专业交易商发布的做市报价为要约报价,要约报价具有成交义务。
第十八条 报价系统对专业交易商发布要约报价信息进行核查确认。报价信息不完整、买卖价差超过合约品种做市协议约定、报价超过头寸账户持仓限额、权利金或保证金不能满足报价交易的,该笔报价无效。
第十九条 报价在成交前,专业交易商可以主动撤销。报价超过报价有效期的,由报价系统自动撤销所有此前未成交报价。
第二十条 报价系统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等原则,对专业交易商发出的报价信息进行排序,并向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参与人进行展示。
第二十一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采用点击成交的交易方式。
参与人点击确认专业交易商发布的报价,该格式化合约交易达成。存在多个交易对手方点击确认要约报价的,报价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匹配成交。
第二十二条 允许部分成交的要约报价,交易对手方点击确认该要约报价时可以选择交易的数量及买卖类型,部分成交后的剩余部分可以继续接受其他参与人的点击确认。
第二十三条 参与人进行场外期权格式化合约交易的,点击专业交易商的买入报价后持有义务仓;参与人在该笔交易前持有相应权利仓的,交易成功后减记相应权利仓。点击专业交易商的卖出报价后持有权利仓;参与人在该笔交易前持有相应义务仓的,交易成功后减记相应义务仓。
参与人进行互换格式化合约交易的,点击专业交易商的买入报价后持有空头持仓;参与人在该笔交易前持有相应多头持仓的,交易成功后减记相应多头持仓。点击专业交易商的卖出报价后持有多头持仓;参与人在该笔交易前持有相应空头持仓的,交易成功后减记相应空头持仓。
第二十四条 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达成后,报价系统自动为该笔交易生成成交单。成交单作为该笔交易的结算依据,参与人可在报价系统进行查询、下载。
第二十五条 报价系统可根据市场需求,汇总并发布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的成交信息。成交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最高成交价格、最低成交价格、加权平均成交价格、累计成交数量、累计成交金额等。
第四章 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清算
第二十六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的,由报价系统进行双边清算。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自营类、受托类或代理类资金结算账户,用于报价系统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的资金交收。其中,自营类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参与人自营业务资金的交收;受托类和代理类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参与人管理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资金的交收。
专业交易商使用自有资金从事做市业务的,应当开设专用类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做市业务资金的交收。
第二十八条 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保证金专用类资金结算账户,用于管理和存放参与人缴纳的保证金。
专业交易商应当开设唯一的用于做市业务的保证金专用类资金结算账户,用于管理和存放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自营类或受托类头寸账户。其中,自营类头寸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自身持有的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受托类头寸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管理的相关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持有的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
专业交易商应当开设唯一的用于做市的自营类头寸账户,用于记载专业交易商自身持有的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
第三十条 报价系统对专业交易商的双边报价进行交易前资金检查,查验专业交易商是否在相应账户存入报价交易所需的资金。交易达成的,报价系统对专业交易商的相应账户进行权利金或保证金实时增减,并调整相应持仓。
报价系统对参与人点击成交进行交易前资金检查及持仓检查,查验参与人是否在相应账户存入交易所需的资金。其中,参与人资金结算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权利金的,无法成交;参与人若持有与该笔交易相反方向的持仓,则无需存入保证金;若反方向持仓小于该笔交易持仓的,参与人应当在相应账户存入反方向持仓与该笔交易持仓轧差后的持仓所需的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报价系统对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进行实时清算。对参与人每个头寸账户与同一个专业交易商就同一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的持仓分别进行轧差并净额清算;对同一保证金专用类资金结算账户对应的全部头寸账户与同一个专业交易商交易的所有持仓计算保证金金额;对场外期权格式化合约交易的权利金应收应付金额进行计算。
第三十二条 每个交易日日终,报价系统对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进行日终清算:
(一)对专业交易商用于做市的保证金专用类资金结算账户对应的头寸账户持有的同一场外衍生品合约的持仓头寸进行轧差,计算维持保证金金额,并根据盯市结果计算次一交易日保证金的应补缴金额;
(二)对参与人的保证金专用类资金结算账户对应的所有头寸账户与同一专业交易商就同一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的持仓头寸进行轧差,计算维持保证金金额,并根据盯市结果计算次一交易日保证金的应补缴金额。
第三十三条 报价系统对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进行到期结算。在行权日或到期日,根据头寸账户分别计算应收收益与应付收益,并对参与人与相同专业交易商应收及应付收益进行轧差处理,同时调整头寸账户余额。
第三十四条 每个交易日日终,报价系统根据结算资金、保证金的计算结果,生成结算通知并发送专业交易商与参与人。
专业交易商与参与人应当按照结算通知,在次一交易日按时缴纳保证金和结算资金。
第三十五条 报价系统于每个交易日11:00检查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是否已缴纳前一交易日应缴的保证金。如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未备足相应资金,报价系统认定其违约。
第三十六条 报价系统于每个交易日12:00组织结算资金交收,对于净应付或净应收结算资金的专业交易商与参与人,报价系统从其资金结算账户扣减或记增相应金额。如专业交易商与参与人未在资金结算账户备足相应资金,中证报价认定其违约。
第五章 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报价系统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实行持仓限额、保证金管理等制度,以控制风险。
报价系统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专业交易商与参与人的业务开展情况对相关风险管理参数及计算方法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八条 报价系统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用于保证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履行,或弥补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
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经中证报价认可的方式缴纳或冲抵。保证金计算方法由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品种约定。
第三十九条 中证报价可以向专业交易商收取专业交易商资格保证金。资格保证金用于支付因专业交易商违约造成的损失扣除专业交易商缴纳的保证金和处置违约专业交易商未平仓合约所得后不足以弥补的部分。
第四十条 中证报价对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实行持仓限额管理制度。专业交易商做市的持仓限额和参与人的持仓限额由中证报价分别进行管理。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可以申请调整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包括单个场外期权格式化合约的义务仓持仓限额和权利仓持仓限额;互换格式化合约的空头持仓限额和多头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
第四十一条 根据场外衍生品风险监测情况,中证报价有权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调整保证金计算方法或计算参数,并根据重新计算的保证金值调整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的保证金要求;
(二)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下,要求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
(三)中证报价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条 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时,中证报价有权认定该参与人违约:
(一)资金结算违约情形: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未在规定时点前在资金结算账户备足相应资金,导致资金结算失败。违约金额为实际未交付金额。
(二)保证金违约情形:报价系统发出日终(或日间)保证金追加通知后规定时间内,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未备足相应资金,导致保证金违约。违约金额为实际未交付金额。
(三)其他中证报价认定的违约情形。
第四十三条 参与人出现资金结算或保证金违约情形的,中证报价有权立即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暂停违约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
(二)冻结违约参与人的报价系统资金结算账户;
(三)冻结违约参与人在违约处置期(参与人违约当日至违约处置完成日所包含的时间)内所有应收的资金;
(四)实时向参与人发送违约通知单,违约通知发送后即视为已送达参与人,由中证报价特别送达的除外,违约参与人应于规定时点前,足额将违约资金、保证金划付至中证报价;
(五)按照违约金额的千分之一对违约参与人逐日计收违约金,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违约金由中证报价划付给未违约的专业交易商;
(六)中证报价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 违约参与人应于规定时点前履行资金交收或保证金缴纳义务,足额将违约金额和违约金划付至中证报价。
参与人保证金违约的,应当于违约次一交易日11:00前补足,资金交收违约的应当于违约次一交易日12:00前补足。违约参与人补足后报价系统恢复参与人场外衍生品交易,解冻其资金结算账户,记录其资金或保证金违约一次。
违约参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违约资金、保证金及违约金,专业交易商可以向中证报价申请提前终止清算。
第四十五条 专业交易商出现资金结算或保证金违约情形的,中证报价有权立即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暂停违约专业交易商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报价及交易;
(二)冻结违约专业交易商的报价系统资金结算账户;
(三)冻结违约专业交易商在违约处置期(参与人违约当日至违约处置完成日所包含的时间)内所有应收的资金;
(四)实时向专业交易商发送违约通知单,违约通知发送后即视为已送达专业交易商,由中证报价特别送达的除外,违约参与人应于规定时点前,足额将违约资金、保证金划付至报价系统;
(五)按照违约金额的千分之一对违约专业交易商逐日计收违约金,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违约金由报价系统划付给未违约参与人;
(六)中证报价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六条 违约专业交易商应于规定时点前履行资金交收或保证金缴纳义务,足额将违约金额和违约金划付至报价系统。
专业交易商保证金违约的应当于违约次一交易日11:00前补足,资金交收违约的应当于违约次一交易日12:00前补足。违约专业交易商补足后报价系统恢复专业交易商场外衍生品交易,解冻其资金结算账户,记录其资金或保证金违约一次。
违约专业交易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违约资金、保证金及违约金,未违约参与人向报价系统申请提前终止清算。
第四十七条 违约处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违约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承担。中证报价按以下顺序弥补专业交易商违约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
(一)违约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缴纳的保证金;
(二)处置违约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未平仓合约所得;
(三)专业交易商资格保证金。
报价系统按以下顺序弥补参与人违约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
(一)违约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缴纳的保证金;
(二)处置违约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未平仓合约所得。
第四十八条 以上措施未能全部弥补违约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的,中证报价可以协助未违约一方向违约方进行追偿或索赔。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专业交易商及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一) 份额化交易;
(二) 连续竞价、集合竞价交易;
(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增持、减持提供便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权益类场外配资提供便利;
(五)为客户开立虚假账户,非法出借头寸账户;
(六)内幕交易;
(七)操纵证券市场;
(八)利益输送;
(九)洗钱;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参与人出现前款禁止性事项的,中证报价可以采取终止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等管理措施,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其他有权机关。
第五十条 进行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的参与人应当是符合场外衍生品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
第五十一条 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以及交易协议的约定,经报价系统向交易对手方披露信息。
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应当保证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证报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专业交易商和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必要的信息保护。
第五十二条 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明确相关岗位、业务人员的职责和授权范围,完善业务操作流程,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应当建立监控指标体系,合理控制业务规模,具备足额的资金、资产防范流动性风险。中证报价可以对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的,相关交易信息自动送至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
第五十四条 报价系统有关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数据归中证报价所有。中证报价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发布报价信息、成交信息等相关统计分析信息。
第五十五条 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违反本指引第四十三条至四十七条规定的,中证报价有权采取冻结资金结算账户等违约处理,并可以采取要求作出解释或说明、约谈、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等管理措施。
第五十六条 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中证报价报告,并提交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一)场外衍生品相关交易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
(二)因场外衍生品交易违约提起仲裁或诉讼,仲裁裁定或法院判决已生效;
(三)中证报价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参与人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中证报价可以采取约谈、要求改正、在报价系统范围内通报批评等管理措施。
第五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期权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报价系统可以暂时停止交易,中证报价及时向市场公告。
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可以向中证报价提出应急交易处理申请。中证报价按照报价系统有关应急交易处理的规则进行应急交易处理。
第五十八条 暂停交易以及限制参与人交易的原因消除后,报价系统恢复交易,由中证报价及时向市场公告。
第五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期权合约条款、期初价格、结算价格与期权交易相关的其他重要数据发生错误时,中证报价可以对相关条款或者数据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六十条 中证报价对专业交易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持续记录,建立做市业务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在报价系统予以公布。
第六十一条 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在开展场外衍生品相关业务的过程中违反自律规则的,由中证报价移交中国证券业协会及相关自律组织依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专业交易商或参与人因从事场外衍生品相关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及相关自律组织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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