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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由环球网校证券从业资格频道小编整理提供,2015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希望广大考生认真阅读,将各个考点掌握牢固,在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中大放异彩,小编预祝大家顺利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如果你觉得本文对你有一定帮助,按键Ctrl+D收藏。
点击查看:2015年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汇总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环球网校小编整理2015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2)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
(3)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球网校小编整理2015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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