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药品监督部门
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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