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医疗机构麻醉药
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采用现金付款方式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
医疗机构应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房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片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瓶(盒)交回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偿交回医疗机构
A.第三十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
B.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C.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D.第二十七条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E.第三十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