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规定,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6个月
1年
2年
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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